在澳大利亚,对中国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主要依据《1991年外国判决法》(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 )和《1992年外国判决规定》(Foreign Judgments Regulations 1992 )等制定法,以及普通法原则。
这些法规和原则为外国判决在澳大利亚的认可和执行提供了法律框架。
1. 制定法:中国香港判决
《外国判决法》是澳大利亚外国判决认可和执行的制定法依据。
该法案规定,如果澳大利亚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最高法院在判决执行方面存在实质性对等待遇的情况,则可以适用《外国判决规定》中的具体要求,且原告(判决债权人)可以在澳大利亚直接登记其判决。这会让判决执行的效率大大提升。
目前,《外国判决规则》规定,该法适用中国香港地区。因此,香港判决可以在澳大利亚直接登记后执行。
具体而言,如下国家和地区的判决可以在澳大利亚直接登记后执行:阿尔伯塔省、巴哈马、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多米尼克、福克兰群岛、斐济、法国、德国、直布罗陀、格林纳达、香港、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马拉维、曼尼托巴省、蒙特塞拉特、巴布亚新几内亚、波兰、圣赫勒拿、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舌尔、新加坡、所罗门群岛、斯里兰卡、瑞士、台湾、汤加、图瓦卢、英国和西萨摩亚。
2. 普通法:中国大陆判决
前述国家之外的外国判决,如美国、俄罗斯、中国和印度的法院判决,当事人必须根据普通法原则在澳大利亚申请承认与执行。
此外,债权人也可以在澳大利亚重新起诉,并以中国诉讼程序中的原始诉因为依据。 然后,中国判决可能会产生禁止反言,阻止判决债务人主张在外国程序中可用的特定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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