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法律体系中,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对于在美国承认和执行的中国判决来说,其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才能够获得法院的认可和执行。
本文将探讨在美国法律体系下,何谓能够承认和执行的中国判决,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一、承认和执行的法定要求
根据模范法案制定的州法规定,一个判决要在美国获得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素:
1. 涉及金钱支付的判决: 判决必须授予或否定一笔款项的追偿。
2. 终局性判决: 判决在当事人之间必须是终局性的。
3. 可执行性: 判决在其所在国家必须是可执行的。
具体到美国各州法规,例如2005年承认法案第3条(a)(2)款、1962年承认法案第3条和加利福尼亚民事诉讼法典第1715(a)–(b)款均明确了上述要求(参见Cal. Civ. Proc. Code § 1715(a)–(b) (West 2022))。
此外,在《Civitanova Marche案》中明确指出,如果判决在其原始国家不可执行,将被拒绝承认(Banca Di Credito Cooperativo Di Civitanova Marche E Montecosaro Soc. Cooperativa v. Small, 852 F. App’x 15 (2d Cir. 2021))。
二、判决的排除范围
在具体法律要求之外,有一些特殊情况的判决是被排除在承认和执行之外的。
首先,对于税款、罚款或其他处罚的判决,通常不在承认法规之列。
其次,在1962年承认法案中规定,法院将不会承认和执行涉及“婚姻或家庭事务”的判决(1962 Recognition Act § 1(2))。
2005年承认法案将此排除范围扩大,包括“离婚、赡养或抚养,或与国内关系有关的其他判决”(2005 Recognition Act § 3(b)(3))。
然而,非货币性质的判决,包括婚姻事务,可能根据礼让原则或具体法规而被承认。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外国判决承认法规中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涉及离婚、赡养或抚养,或与国内关系有关的判决”;但是,法规的保存条款允许此类判决根据礼让原则或其他方式被承认(Cal. Civ. Proc. Code §§ 1715(b)(3)(B), 1723)。参见Akhmedova v. Akhmedov, 139 N.Y.S.3d 33 (App. Div. 2020)(对英格兰法院的款项判决进行执行以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根据《第三部外交法》第481(1)条(Am. Law Inst. 1987),其范围较模范法案更为广泛,将承认外国判决扩展到“确立或确认个人身份,或确定财产权益”。
三、判决的形式和来源
2005年承认法案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外国判决“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而“任何有资格的政府法庭颁发的这种‘判决’都被视为本法案中‘法院’的一部分。”
因此,判决必须来自于中国司法机构,“而不是由当事人选择的另一种争端解决机制”(2005 Recognition Act § 2 cmt. 3)。因此,中国仲裁裁决不受该法案的规范,而受联邦法的管辖,特别是《纽约公约》的管辖。
然而,中国法院对于确认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则受到该法案的约束。
四、结论
在美国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过程中,了解法定要求和相关排除范围至关重要。中国的判决如果涉及到授予或否定款项、是最终和确凿的、在中国是可执行的,通常可以在美国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然而,对于一些特殊领域的判决,如婚姻和家庭事务,法律有明确的排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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