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法律事务中,了解和遵守各国对于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法定要求至关重要。对于在美国执行中国判决而言,必须满足一系列的形式和实质性要求。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要求,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在美国法律体系下执行中国判决的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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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质要求
我们在《在美国可以执行哪些中国判决》一文中提到,中国判决必须满足哪些实质要求才能够在美国获得承认和执行。
根据该文提到的法律规定,判决必须涉及授予或否定一笔款项、在其原始国家是最终和确凿的,并且在该国是可执行的。此外,一些特殊领域的判决,如涉及税款、罚款、婚姻或家庭事务等,可能被排除在承认和执行之外。
二、形式要求
在进行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时,不仅要求判决在实质上满足一定要求,还需要符合一系列的程序规定。根据2005年承认法案第6条规定,判决持有人必须通过法院起诉债务人来寻求承认。这意味着判决持有人可以提起全面的诉讼,也可以在进行中的诉讼中以反诉、交叉诉讼或肯定的抗辩方式提出承认请求。
在纽约州,如果承认外国判决是作为原始事项寻求的,就需要通过提起判决诉讼或者通过一项代替起诉的简易判决动议来提出承认的问题。
而如果是在进行中的诉讼中寻求承认,那么问题可以通过反诉、交叉诉讼或肯定的抗辩提出。
纽约州的简易判决动议是一种加速程序,适用于“仅基于金钱支付工具或任何判决的”案件。
在进行CPLR 3213规定的简易判决动议时,中国判决的原告(即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传票、动议通知、肯定书、证词、陈述和法律备忘录。申请人应当按照联邦法或纽约法的规定,例如联邦诉讼规则第44条、联邦证据规则第902(3)条,对中国判决进行认证,并在认证之日起的90天内提交。此外,申请人必须立即提交“司法干预请求”。
此外,以下条件也需要满足:
1. 如果判决是用外语制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经过认证的英文翻译;
2. 除非从判决的字面内容已经证明公司中国判决在中国已经是终局性且可执行的,否则申请人必须提交中国法律专家的宣誓书;
3. 如果中国法律专家的宣誓书是中文,则必须提供认证的英文翻译;
4. 如果中国法律专家引用了特定的中国法权威依据,翻译人员必须向法院提供这些权威文件的副本和翻译文本(参见Sea Trade Mar. Corp. v. Coutsodontis, 978 N.Y.S.2d 115, 117–18 (App. Div. 2013); John R. Higgitt, Supplementary Practice Commentaries, CPLR 3213, at 704–05 (Supp. 2020))。
请注意,被告除非构成对动议的抗辩,否则不能提出反诉。这一点在Singotiko v. Kenealy, 932 N.Y.S.2d 713 (App. Div. 2011)(非正式纪录)中得到了确认。
三、结论
在美国执行中国判决需要满足一系列复杂的法定和程序性要求。了解这些要求对于在跨国法律事务中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中国判决的原告在寻求在美国获得承认和执行时,应当仔细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判决在实质和形式上都符合美国法律的要求。透过深入了解这些程序和要求,可以为中国债权人在美国实现债权提供更加牢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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