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开曼群岛法院诉讼和破产程序中的文件管理和公开、律师代理、风险代理和第三方诉讼资助等相关内容。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阐述,使读者对开曼群岛的司法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为其在开曼群岛进行法律诉讼和破产程序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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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诉讼的诉讼文件
当事人向开曼大法院提交的诉讼程序文件原件,如令状、传票、原诉动议和起诉状都会被列入公共登记档案。
当事人在法庭诉讼中提交的其他文件,例如传票、诉状、宣誓书、证人陈述和辩论要点,均存放在与相关诉讼程序相关的法庭档案中。
通常情况下,该文件不公开供公众检查。但是,任何公众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允许检查或复制法院档案中的任何文件。
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要求对向法院提交的任何文件或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封存。
法院会很慎重地决定是否批准封存,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充分的理由。一旦法院批准,其可以密封敏感诉讼文件。
二、破产程序的文件
对于在破产程序中向法院提交的文件,除了公司清算人之外,如下人员也有权查询这些文件:
1. 公司的前清盘人或控制人;
2. 在清算开始前担任公司董事或专业服务机构的人员;
3. 任何以书面形式声称是公司债权人或出资人的实体;
4.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仅针对受监管企业的破产文件)。
法院可以下令在特定期限内密封破产程序法院档案中的文件,直至发生特定事件(通常是公司最终解散)为止。但是,当事人必须证明相关信息是保密的,不会进入公共领域,并且该信息的公布将损害公司债权人或出资人的经济利益。此后,清算人、债权人或出资人可以申请启封这些文件。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但也可以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私进行不公开庭审。
庭审和清盘申请一般在公开法庭进行,但是法院可以出于某种特殊原因指定应在内部法庭审理。
破产程序和一般诉讼中的中间传票通常在内部法庭审理,除非法院指示在公开法庭举行听证会。通常,内部法庭的审理不对外公开,但法官可以自行决定允许公众参加。
三、律师代理
自然人可以代表自己出庭应诉。但是公司则必须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只有获得开曼群岛执业许可的律师才有充分的权限出庭应诉。开曼群岛的律师在出庭权上,并不像英国那样分为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因此,当地律师都有权代表当事人出庭。
外国律师在开曼不能出庭,也不能代理在开曼群岛法院审理案件。
但是,如果当地律师指示,外国律师可能会被授予“有限许可”,以特定诉讼的目的到开曼群岛法院出庭。实践中,通常只有英国皇家大律师才可以获得这种有限许可。
四、风险代理
开曼群岛允许律师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包括固定金额的风险收费,或按胜诉金额的比例确定的风险收费。
五、第三方诉讼资助
2021 年 5 月 1 日,《2020 年法律服务私人资助法案》(简称《法案》)在开曼群岛生效。该法案规定可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第三方资助,且无需法院批准,只需办理一定的手续。
理论上原告和被告都可以运用第三方资助,但实践中原告通常会使用第三方资助,因为只有原告才有可能从诉讼中获得直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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