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民事诉讼中,证据披露(证据交换)是重要的一环。
一旦案件进入庭审程序,法院将考虑是否给出证据披露的指示。各方的律师有责任确保其客户妥善地进行证据披露。
证据披露是由当事人之间组织进行的,而不是由法院组织的。然而,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根据证据披露的情况不满意,可以向法院申请作出证据披露的诉讼文件。
当债务人试图通过BVI公司来隐藏资产时,您需要找准专业团队来为您解决问题。浩天律师事务所的杜国栋律师团队,与渔渡咨询携手,专为各类跨境债务催收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我们在BVI的本地合作团队,拥有BVI诉讼的丰富经验,保护您的权益。
证据披露的范围由该法院文件确定的相关性问题为准。
针对当事人提起的证据披露申请中,法院根据其裁量权决定证据披露的范围,并同时考虑到相关目标,包括节约双方诉讼开支,以及以对案件的价值和复杂性成比例的方式处理案件等其他因素。
因此,对于证据披露的申请,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认为其证据披露的在成本方面与争议的价值不成比例。
除了证据披露之外,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作出冻结令时,法院也会同时作出资产披露令,从而要求被告全面披露其资产状况,从而避免护资产可能被转移或消失。
在BVI的民事诉讼中,要求第三方披露证据的规定相对较少。
然而,法院可以向在辖区内的证人发出证人传票,要求其提供证词和文书。否则,可以通过第三方披露令或银行披露令从BVI的第三方获取发现。
如果要求BVI外的第三方披露证据,则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在BVI向当地法院发出的请求信。
对于第三方披露令令,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有力的理由表明犯了错误;寻求发现的第三方涉及不正当行为;在此类情况下发出这种命令是合理和方便的。而对于银行披露令,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表明申请人是欺诈的受害者,属于申请人的资金已通过或由被申请银行持有,或者存在将发现可能导致查找或保留申请人拥有专有权的资产的真实前景时,可以申请此命令。
在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规则(EC CPR)中,对于证据披露和查阅的规则也有所规定。
如果下达证据披露的命令,一方必须披露与案件中的问题直接相关的所有文书。如果具有文书控制权的一方打算依赖文书,并且如果该证据可能对该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其倾向于支持另一方的利益,那么该文书就是直接相关的。
此外,一方无需证据披露范围之外的文书。一方可以在法院上申请不披露文书,理由是披露文书的存在会损害公共利益。如果获批,则其可以拒绝查阅,包括基于特权或机密性的理由,或不再在一方的控制之下的文书。
在BVI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特权也是需要注意的方面。
法律特权适用于客户与其律师之间的机密通信,这些通信产生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或接收法律意见。特权可能延伸到表明法律特权通信的实质的材料。
特权可以延伸到法律界的所有成员,包括公司内部律师。法律特权通信是有特权的,除非特权被放弃或意外丧失。
此外,律师和客户之间的机密通信,或者律师和客户之间,或者他们之间与第三方之间的机密通信,是为了进行正在进行、合理预期的或现有的诉讼的主要目的,将受到诉讼特权的限制。
总的来说,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民事诉讼中,证据披露是一个复杂但重要的环节。对于中国的委托人来说,了解这些规则和特权是确保他们在BVI的诉讼中能够得到公正对待的关键。
Photo by Joshua Mayo on 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