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计划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参与诉讼,了解庭前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关于庭前程序的一些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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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申请/动议
1. 临时救济措施申请
在BVI的商事诉讼中,临时申请是常见的,可获得各种临时救济措施(即中国国内的诉讼保全)。在提起诉讼前,原告可以寻求禁令或其他保护性救济等诉讼保全措施。
这些申请可以在不通知被告的情况下提出(即单方面申请)。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规则(EC CPR)第17部分规定了临时申请的框架,另外还有大量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原则,源自BVI和英格兰法院的判决。
2. 早期判决申请
在庭审前,法院可以根据多种依据对全部或部分诉讼进行判决。早期决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根据EC CPR第15部分提出的摘要判决申请;根据EC CPR第26部分提出的驳回申请;或法院为了维护公正利益而行使的权力。
3. 简易判决程序申请
如果任何一方希望采用简易程序并做出简易判决,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其适用于大多数类型的诉讼。
申请必须得到证据的支持,被申请人有权提交答辩证据。在证据交换后,法院将根据书面证据和陈述进行建议判决程序下的庭审简易。
判决可以在原告在诉讼中没有真实获胜的可能性(或部分诉讼)或被告没有真实获胜的可能性(或部分诉讼)时作出。因此,获得摘要判决的门槛相对较高。
4. 驳回
法院可以撤销陈述案件(例如,当一方违反法院规则或法院命令,当陈述案件“不披露提起或辩护诉讼的任何理由”,或陈述案件构成滥用法律程序)。
尽管撤销陈述案件的权力由法院作为其案件管理权力的一部分行使,但一方可以提出撤销申请。获得撤销命令的门槛很高。如果法院撤销一方的陈述案件,可以在不进行庭审的情况下对该方判决。
二、利益相关方提起的诉讼
希望加入诉讼的利益相关方可以申请加入令。法院权力决定是否将相关方加入诉讼,其考虑的因素包括:为了解决争议中的所有问题,添加一方是必要的;或者新添加的一方涉及与诉讼中的事项有关的问题,添加新方是解决这些问题是必要的。
如果法官下达加入令,法院可以就陈述案件和其他文件的送达以及其他适当的案件管理问题给出指示。
三、被告成本担保申请
成本担保的规则规定在在EC CPR第24部分中。成本担保申请应在案件管理会议或庭前审查“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提出,但此类申请通常是独立提出的,并且可以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之前或之后不久提出,最常见的是在案件管理会议之前或之后不久提出。
案件必须满足EC CPR第24.3部分列出的一项或多项理由,法院才会下达成本担保命令。在每个案件中,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并将考虑案件和各方的整体情况。
这些理由包括原告居住在辖区外,以及原告已采取措施将其资产放置在法院管辖范围之外。
如果下达成本担保命令,法院将中止诉讼,直到原告提供担保。如果原告未在指定日期提供担保,案件将被撤销。担保可以以多种方式提供,包括向法院支付或第三方保证金或担保。
四、申请/动议时间表
通常,临时命令的申请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七天内提交和送达。紧急申请可能有更短的时间表。没有事先通知的紧急申请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听证,前提是在紧急情况的证明中提出了紧急理由。
在实践中,商事法院中的大多数非紧急申请被归类为“普通”申请,并受到标准指示的约束,即:支持申请的证据必须与申请一起送达;对申请的答辩证据必须在申请送达后的14天内由被申请人提交并送达;申请人可以在答辩证据送达后的七天内提交答辩证据。
法院将根据各方和法官的相应时间表,确定申请的听证会日期。各方可以同意变更此时间表,或寻求定制指示。法院决定申请的时间将取决于所需的听证会的时长以及法院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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