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经济互联互通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在蒙古国拥有众多资产,包括矿产项目等。
然而,当这些中国企业在国内面临诉讼并判决违约时,他们的资产可能不足以弥补损失。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债权人付蒙古国,执行债务人在蒙古国的资产成为一种必要的选择。
本文由浩天律师事务所杜国栋律师的跨境债务催收团队与蒙古国合作律师团队共同撰写,将介绍蒙古国执行中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特点和法律规定。
本文来自渔渡咨询-跨境债务催收。想了解更多信息或业务咨询,可全网搜跨境债务催收。该业务是指为债权人找到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在国外执行中国判决,用海外资产清收国内债务。
一、法律规定
根据蒙古国《法院判决执行法》第116条的规定,对于在蒙古国领土内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国际法院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的规定应遵循该法和蒙古国所属国际条约的规定。根据该法的第6.2条,民事判决执行操作应基于中国法院、国际法院或仲裁裁决的决定,如果这些决定在蒙古国所属的国际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二、民事判决执行的相关方
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将被合称为判决执行程序的相关方。
1. 债权人是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需要在执行文件中列明以恢复和保护这些受侵害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2. 债务人是指认为其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需要在执行文件中列明。
此外,继承人、相关方代表、翻译员、口译员、第三方证人和专家可能参与民事判决执行程序。
三、民事判决执行程序的起始期限
除非在另有规定,否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中国法院、国际法院或仲裁裁决将不会启动民事判决执行程序。
如果债权人因合理和尊重的原因而超过上述期限,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以恢复期限,法院可以在期限已过3年后恢复期限。如果期限已过,相关人员应在恢复决定做出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执行令的发放请求。
四、如何启动民事判决执行
高级执行官应在接收执行文件后的3天内开立民事执行文件,并发布启动民事判决执行的命令,并指定负责相关地区的执行员进行操作。在接收启动民事执行程序命令后,执行员将采取措施验证民事判决的执行。
执行文件包括判决书,这些判决书根据蒙古国所属的国际协议,可涉及中国法院、国际法院和仲裁裁决的判决以及执行成本的判决。
五、如何执行民事判决
民事判决执行的措施指的是执行员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的措施,以创造在执行文件中规定的义务或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履行义务的条件。
如果民事判决执行程序的相关方对执行员采取的措施和判决不满意,可以在采取措施后的7天内向高级执行官提出申诉,如果对措施不了解,可以在实施措施后的7天内提出申诉。
高级执行官应在14天内解决申诉并发布命令。如果债权人对命令不满意,他/她应在接收首席执行官命令后的7天内向首席执行官提出申诉,并在接收首席执行官命令后的14天内向法院提出申诉。
确保执行中国民事判决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活动:
1. 传唤民事判决执行操作的相关方(代表)和其他人以及法人的代表;
2. 从民事判决执行操作的相关方(代表)、其他人和法人处获取执行文件中规定的义务的必要文件、参考文件和证明文件;
3. 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声明并将其列入债务人登记簿;
4. 检查债务人与操作相关的财务和其他文件;
5. 派发一定任务给民事判决执行操作的相关方(代表)、其他人和法人,以确保履行执行文件中规定的义务,并通知相关方;
6. 除驱逐债务人以外,根据高级执行官同意进入和搜索债务人或拥有和使用债务人财产的人的住所;
7. 检查债务人的身体、箱子和其他财产,以履行执行文件中的要求,封存/冻结、抵押、扣押和出售这些物品,并指定扣押财产的保护和存储;
8. 除驱逐债务人以外,根据高级执行官同意进入和搜索债务人或拥有和使用债务人财产的人的住所;
9. 搜索债务人及其财产;
10. 向国家登记机构申请有关债务人的财产和其所有权登记的文件、参考文件和证明文件;
11. 查看并解决民事判决执行程序相关方提出的申诉;
12. 从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和储蓄账户扣款,冻结银行账户的出款,限制开立和拥有银行和其他合法法人账户的权利,或者监控账户的收支交易;
13. 暂停债务人在蒙古法律规定下的国家登记权/头衔;
14. 限制债务人根据蒙古法院判决执行法的权利,禁止债务人出境;
15. 将不动产财产转交给债权人管理;
16. 将未售出的财产转交给债权人用于应付款项并为此目的驱逐;以及
17.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终止判决执行
如果执行的判决无效,根据该判决支付给债权人的财产将被退还或支付给债务人。如果不可能退还,财产的价值将按照退还期的价值确定,并债权人应将该金额支付给债务人。如果由于无效的执行文件而导致执行程序无效,执行费用将由国家预算支付。
七、关于仲裁裁决
根据蒙古国《仲裁法》第48条的规定,无论在哪个国家作出,仲裁裁决都应被认可为具有约束力,根据该法的第48和49条的规定,可以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书面申请后执行裁决,并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执行中国仲裁裁决。
申请人一方应附上原裁决或经过认证的副本。如果裁决不是用蒙古语制定的,法院可能要求申请方提供蒙古语翻译。
八、拒绝认可或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根据蒙古国《仲裁法》,只有在被申请人提出证明并举证如下情况的前提下,蒙古国法院才可以拒绝认可或执行中国仲裁裁决:
1. 一方在签署仲裁协议时无行为能力;或该协议根据各方约定的法律无效,或者在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裁决所在国的法律无效;
2. 被引用方未收到仲裁员的任命通知或仲裁程序的通知,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提出自己的案件;
3. 裁决涉及不在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或者包含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的决定,前提是如果已提交给仲裁的事项可以与未提交的事项区分开,那么裁决中包含已提交给仲裁的事项的部分可以被认可和执行;
4.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各方的协议,或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不符合仲裁所在国的法律;以及
5. 裁决尚未对各方产生约束力,或已被裁决所在国的法院撤销或暂停。
法院还应当依职权确定以下情况:
1. 争议的主题不符合蒙古法律的仲裁管辖权;
2. 裁决的认可或执行将违反蒙古的共同利益。
九、结论
在执行中国判决和仲裁裁决方面,蒙古国法律体系为债权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蒙古国的法院和执行官有权确保中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这些法律规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维护权益的机会,以便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护合法权益。不过,鉴于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建议通过渔渡咨询跨境债务催收了解最新动态,并在执行之前寻求跨境债务催收专业团队的法律建议,以确保合规并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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