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事调解书能在新加坡执行吗?
答案是:现在仍是不确定,但有说服新加坡法院的可能性。
在Shi Wen Yue v Shi Minjiu and another一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新加坡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在简易程序中作出判决认为,民事调解书不是判决,但调解书可以作为协议强制执行。
被告则认为,民事调解书能否在新加坡执行尚存争议,需进一步审理,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并据此提起上诉。在上诉中,新加坡法院支持了主张,认为该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了裁决。
但是,我们尚未了解到新加坡法院后续审理该案件的情况,也未发现该案件的后续判决。
在通常情况下,这可能表示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不过我们还没有证实这种猜想。
总之,现在我们没有发现新加坡法院对“民事调解书是不是判决”最终作出实质性的裁判。
这意味着,中国民事调解书能否在新加坡执行,目前尚无定论。
但中国的民事调解书已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这里两个普通法国家得到成功执行。未来可以用这两个案例说服新加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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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背景
该案件源于一起借贷纠纷,债权人是一位名叫史某的自然人,债务人则是舟山某公司(“舟山公司”)。
债权人出借资金人民币930万元给该债务人舟山公司。舟山公司的股东史某某,作为担保人,为舟山公司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此后,债务人并未如期还款。债权人在舟山市某基层法院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
该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要求两名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债务人不服该一审判决,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后的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各方于 2015 年 3 月 3 日达成了和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舟山中院同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但债务人没有履行民事调解书。
于是,一方面, 2015年4月1日,债权人向中国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2015年7月3日,债权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对担保人及其妻子提起诉讼,申请承认与执行将该民事调解书。
与此同时,债务人也在中国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该民事调解书。
2、新加坡的一审
在新加坡法院的一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中国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是不是判决?能否在新加坡执行?
原告(也就是债权人)认为,根据中国法律,民事调解书具有终局性,且不可再对其上诉。而且,即便民事调解书不是判决书,而只是一份普通协议,被告也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履行,因为被告欠款的事情是客观存在的。
被告(即担保人)则表示,根据中国法律,民事调解书不是判决;根据民事调解书的条款,原告只能在中国法院执行该调解书。
那么,新加坡法院的一审法官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1)民事调解书是判决吗?
一审法官自认为精通中文。他认为,一方面,从字面上看,调解书不等同于民事判决或裁定。另一方面,“书”这个词表示其也不是一份“协议”。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书,是大陆法系下司法和解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既不是判决书,也不是单纯的普通协议,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自成一类的概念。所以本案中的调解书不是判决书。
中国法律中的民事调解书,与之对应在普通法系中的概念,是诉讼和解后作出的同意判决(consent judgment),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
一方面,在功能上,二者都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这一点与单纯的普通协议不同。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也明确规定,民事调解书这类裁判文书应当作为判决来执行,而新加坡已经加入了该公约。
另一方面,该法官认为,民事调解书内容是当事人约定的,不是由中国法官作出的,因此不能视为中国法律下的判决书。
对于这一点,该法官认为,中国这样的大陆法国家,诉讼采取的是纠问制。因此,只有法官经审理后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决,该裁判文书才能被视为判决。
但是,在中国,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不是法官自行裁量后作出的,而是来自当事人的约定,这不符合纠问制下判决应有的属性。所以,民事调解书不是判决。
换言之,该法官一方面认为,民事调解书可以强制执行、因此不是纯粹的协议,但另一方面也认为,民事调解书内容来自当事人约定、因此又不是判决。
(2)民事调解书可以在中国境外执行吗?
法官认为其可以在中国境外执行。
首先,中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三编规定了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也规定在该编之中,适用于判决的执行。
其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中国判决书可以在境外执行。
结论是,由于民事调解书的执行适用于判决书执行的相关规定,所以民事调解书也可以在中国境外执行。
综上,法官认为, 民事调解书不是判决,但可以在普通法系的法院执行。民事调解书和普通法的同意判决一样,可以直接执行。
最后,法官作出了简易程序下的判决,要求被告根据中国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但事先应扣除已经中国法院已经强制执行的部分。
3、新加坡的二审
被告提起了上诉,认为该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为双方在多个问题上存在争议,这些争议必须经过进一步的审理。
这些争议包括:
(1)民事调解书是不是构成判决?
(2)民事调解书可否在中国境外强制执行?
(3)民事调解书是否可被撤销?
法官认为,民事调解书是否可以在中国境外执行的问题的确是一个值得商榷,有待进一步审理。因此该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4、我们的评论
从该案件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我们只能得知该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但是,我们尚未发现新加坡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并作出的最终判决。
因此,就中国民事调解书能否在新加坡执行,其实尚无法作出结论。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的民事调解书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已经得到了承认与执行。其情况如下:
(1)2019年4月3日,在Wei v Li, 2019 BCCA 114一案中,加拿大BC省上诉法院就曾作出判决,承认与执行中国民事调解书,这是加拿大第一次承认中国的民事调解书;
(2)2022 年 6 月,在Bank of China Limited v Chen [2022] NSWSC 749一案中,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裁定,承认与执行两份中国民事和解书,这是澳大利亚法院首次承认中国调解书。
换言之,在其他普通法国家,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至少在BC省和新南威尔士州,中国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已经不存在问题。
因此,如果你遇到民事调解书在新加坡执行的问题,则不妨考虑拿出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这两个案例,说服新加坡法官同意承认与执行中国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