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在国内无法找到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考虑执行债务人的境外财产。
特别是对于高净值债务人而言,其绝大多数都在海外配置有一定的资产。例如,很多债务人在国内发展事业,经营收益则会部分转移到境外。
如果债权人在国内已经赢得了一份胜诉的裁判文书,那么可以执行债务人在哪些国家和地区的资产呢?
首先,对于国内的仲裁裁决来说,例如贸仲、北仲、上仲、深仲等作出的裁决,已经可以在世界上绝大多少国家执行。
这是因为绝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纽约公约,各国基于此条约而承诺互相执行仲裁裁决。所以,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基本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此处暂不赘述。
其次,对于国内的法院判决来说,根据我们的观察和研究,至少在47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判决的执行不会存在实质性障碍。
只要中国判决符合程序正当等一些最基本审查标准,就可以在这些国家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是渔渡咨询跨境债务催收系列文章第13篇,专注于找到债务人及其世界任何角落的资产,充分运用各国司法资源,实现债权、清偿债务、收回欠款,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47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涵盖了中国高净值债务人习惯于配置资产的目的地,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BVI、英国、韩国等。因此,境外执行,已可以成为债权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常规选项。
这些国家中,有35个国家已与中国签订了相关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并可据此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另有12个国家已根据其本国法律主动执行了中国判决。因此,中国判决可在这些地方执行。
下文中,根据中国高净值债务人境外配置资产的常见目的地,我们将会按照热门程度,分别介绍中国法院判决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执行的情况。
第一梯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BVI和英国
中国移民和配置资产的热门目的地清单中,排最前列的为前述第一梯队的国家和地区。
它们都是英语国家,且其中绝大部分区域适用普通法,而普通法对外国判决比较友好。
因此,尽管中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未签订双边条约,但这些国家的法院仍广泛地承认与执行了中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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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
美国是中国人最热衷于配置资产的地方。据统计,在美华人已经高达540万,占全美人口的1.5%,其中一半以上生活在加州和纽约,其他则集中在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等。
根据我们的初步统计,目前美国法院已经承认与执行过6份中国判决,涉及了加州、纽约州、华盛顿州等。
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债务人试图以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不公为由,要求美国纽约州的法院拒绝承认中国判决,经两审后最终美国法院拒绝了此请求。参见Shanghai Yongrun Inv. Mgmt. Co. v. Xu, et al., 203 A.D.3d 495, 160 N.Y.S.3d 874 (N.Y. App. Div. 2022)。
这也侧面表明,无论中美两国关系如何,在法律上,中国判决在美国执行不会发生实质性障碍。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前述6个案件并非全部。
根据美国诉讼的现状,绝大部分诉讼不会走到最终做出判决的阶段。其中80-92%的诉讼都在诉讼结束前和解了,甚至有研究结论乐观认为该比例达到了97%。
因此,前述6个案例仅代表最终作出判决的极少数案件。
统计数据和我们的亲身观察均表明,在很多类似案件中,来自中国的债权人最终与债务人在诉讼中途通过和解达成了债务清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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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拿大
加拿大是另外一个中国人习惯于移民的国家,华人人口170万,占比4.7%。
大多数中国移民及其资产集中在英属哥伦比亚省(BC省)和安大略省,尤其是其中的多伦多和温哥华两个城市。
根据我们的初步统计,BC省已经两次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其中一次为中国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
事实上,加拿大的同行们还向我们提供了更多尚待整理的材料。这些材料表明加拿大还承认与执行过其他中国判决。我们正在梳理核查案例,并及时更新我们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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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也是中国移民的主要目的地之一,且大多数华人移民集中于悉尼和墨尔本两个城市。
澳大利亚对中国的判决非常友好,目前已经执行过中国的5个判决,其中包括一份民事调解书。
上述案件均发生在维多利亚州和新南威尔士州的法院,悉尼和墨尔本则位于这两个州。
最近的一个案件则是在2022年7月,上海某法院的判决书得以在澳大利亚执行。参见Tianjin Yingtong Materials Co. Ltd. v Young [2022] NSWSC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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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西兰
新西兰总人口不多,其中华人移民占新西兰总人口的4.9%。华人在新西兰配置资产的地点较为集中,大部分都住在奥克兰地区,这导致华人占当地人口的比例甚至达到了69.1%。
如此多的华人,也使得中国判决在新西兰执行不可避免。截至目前,新西兰已经承认与执行过2个中国判决。
最新的一个案件则是在2023年3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在新西兰得到执行。参见BIN v SUN [2023] NZHC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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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加坡
最近三年来,新加坡成为了中国最热门的海外资产配置地。2021年新加坡流入的资金比上一年增加了59%,家族办公室数量则在两年内翻了4倍。
新加坡法院已经多次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而且中国与新加坡的最高法院已经签署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这为双方承认与执行彼此判决降低了门槛。
不过,新加坡曾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但该案例是否必然导致中国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目前尚存争议。参见Shi Wen Yue v Shi Minjiu and another [2016] SGHCR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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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VI
在中国商业操作中,经常倾向于将BIV和开曼作为离岸公司的设立地。
特别是获得美元投资的高科技公司,由于其采用基于VIE架构,股东通常将设立于前述两个离岸地的公司作为控股平台。
例如,有报道认为,截至2020年,中国投资者在开曼群岛的空壳公司已占所有避税港所有已发行股票的52.5%。
如果这些中国投资者成为了债务人,那么其在BIV和开曼离岸公司中的股份,将会是其主要财产。
在2020年1月时,BVI的法院已经承认与执行了中国判决。这意味着离岸公司中的股份也会成为中国判决的可供执行财产。参见Industrial Bank Financial Leasing Co. Ltd. v. Xing Libin, BVIHC(Com) 0032 of 2018。
值得注意的是,开曼和BVI均实行基于英国普通法的法律制度,因此中国判决在BVI可以执行,也可以合理推测在开曼大概率也会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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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英国
英国的热门程度可能不比美国、加拿大等国,但由于其英语环境和教育水平,因此其也是中国债务人海外配置资产的主要目标之一。
根据我们的初步统计,英国法院已经两次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
其中最近的一次是2022年12月,英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了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参见Hangzhou Jiuda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 Anor v Kei [2022] EWHC 3265 (Co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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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梯队: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塞浦路斯和土耳其
第二梯队的国家,相比第一梯队英语国家和地区,对于中国移民和转移资产的吸引力低了不少。
但是,其中不少国家在2008年经济危机后大幅度降低了移民门槛,因此其吸引了诸多中国移民参与投资移民。
其中最典型的是葡萄牙、希腊和塞浦路斯。很多投资移民攻略中都介绍过相关项目,诸如购买一定金额的房产就可以移民并取得国籍。
第二梯队的国家,基本上都与中国签订了双边条约,其中均明确规定,两国的法院应根据条约规定的条件在其境内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
可以说,这些双边条约是中国判决在当地得以执行最稳妥的抓手。
不过,遗憾的是,我们尚未获得当地的实际案例。我们在当地的同行正在帮助我们跟踪本地司法案例的最新情况。
第三梯队:韩国、日本与德国
将韩国、日本和德国划分为第三梯队,实属无奈。
一方面,韩国和日本,由于离中国近、时区问题不大、文化相近,是很多中国人习惯于移民和转移资产的地方。可以大致归为一类。
另一方面,尽管韩国执行中国判决已经没什么障碍,但日本和德国,在执行中国判决上,与中国存在一定的纠葛。
不过,由于这三国的民法传统较为接近,且均与中国无双边条约,因此我们可以暂且将其视为同一类型,划分为同一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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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国
韩国曾两次承认与执行了中国判决。最近的一次为2019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得到了承认与执行。参见Lee Won June v. Park Kyun Geu, No.: 선 고 2018나23101 집행판결。
中国也在最近几年多次积极承认与执行韩国判决,最近的一次是北京四中院承认与执行韩国一个知识产权判决。
这些案例向韩国法院释放了善意,使其更有可能基于互惠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因此,我们认为在韩国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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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本
日本则是一言难尽。
日本曾经在两个案件中承认与执行过中国判决,但又在另外两个案件中拒绝承认与在中国判决。
日本的法律对外国判决持互惠标准,即:如果根据中国法律,中国法院有可能承认与执行日本判决,那么日本法院就可以据此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
中国则在1995年拒绝承认与执行日本判决。此案件成为了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并树立了当时中国对外国判决严苛的审查标准。参见日本公民五味晃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案。
日本法院两次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均是因为该五味晃案。因为其认为,根据该案例,中国法院不会承认与执行日本判决。所以,日本法院也不会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
但是,自2015年开始,中国法院已经逐渐放弃了五味晃案中所采取的严苛标准,并在若干个案件中充分展示了中国对执行外国判决的开放态度。
如果日本法院现在受理了此类案件,且债权人向其充分证明了中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按照日本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上日本法院应当不会再予以拒绝。
遗憾的是,自2015年之后,日本法院再未受理过这样的案例。因此,我们也缺乏一个现实的案例来了解日本法院是否会改变其先前的态度。
但我们对此持乐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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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德国
德国是另一个一言难尽。
德国曾在一个案件中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但又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
该最新的案件是2021年4月德国法院作出的一个判决。参见LG Saarbrücken, Judgment of April 16, 2021, Case No. 5 O 249/19。
在该案件中,德国法院认为,尽管中国的武汉中院曾经承认与执行过一个德国判决,但这只是孤例。相对于中德贸易量而言,这样的案例数量不成正比。
德国民事诉讼法在此问题上与日本的做法类似。因此,该德国法院地认为,中国法院可能不会承认与执行德国判决,中德不存在互惠关系。所以,德国法院也应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
我们曾在英文媒体中撰文表示,德国法院存在巨大的误解。其原因可能在于,债权人尚未来得及充分了解中国在该领域的发展,并向法庭予以证明。
事实上,中国法院在首次承认与执行过德国判决时,已经主动认定中德存在互惠关系。中国近年来多次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也展现了中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友好态度。
最近一次的积极进展是在2023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互惠原则,承认了德国亚琛地方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定。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应该是极有可能说服德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
我们正在期待有一个案件来帮助我们证明这个观点。
第四梯队:其他国家和地区
除了前述国家和地区,还有若干国家,尽管中国债权人主动配置资产不太常见,但有可能因为与当地有商业交往,如实业投资和国际贸易,并因此在当地有资产。
那么我们仍可去这些国家执行中国判决。我们在此不多做列举,而是将其全部展示在如下47个国家和地区的合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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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47个国家和地区汇总
最后,为便于理解,我们将前述47个国家和地区,按照所在区域的不同,列举如下:
- 2个北美国家:美国、加拿大。
- 2个大洋洲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
- 16个亚洲国家:韩国、日本、新加坡、越南、以色列、土耳其、伊朗、阿联酋、科威特、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老挝、朝鲜
- 17个欧洲国家: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德国、荷兰、俄罗斯、塞浦路斯、希腊、匈牙利、立陶宛、波兰、乌克兰、白俄罗斯、波黑、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 5个非洲国家:埃及、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埃塞俄比亚
- 4个南美国家:巴西、阿根廷、秘鲁、古巴
- 1个离岸地区:BVI
结语:全球执行中国判决的合作网络
为了更好地在全球执行中国判决,我们已经建立了中国判决境外执行的网络。
一方面,在相关国家的法律从业者、科研人员、专业服务机构及研究机构等帮助下,我们持续五年及时追踪任何进展,并于每年发布报告,获得国际关注和报道。
另一方面,我们与代理了每个成功案例的当地律师取得联系,并与其中大部分同行建立了直接联系,互相分享经验。
综上,全球执行中国判决,是维护债权人权利、保障中国金融稳定必不可少的一环。
而无论是外国法律规定和当地司法实践,还是通过合作网络进行实际操作,该项工作目前均已不存在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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